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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建專欄

Party building colum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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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
2023-05-09

2000年(nian)10月31日第(di)九(jiu)屆全國人(ren)民(min)代表(biao)大會(hui)常務(wu)委員會(hui)第(di)十(shi)八次會(hui)議通過 2000年(nian)10月31日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主席令第(di)三十(shi)七號(hao)公布自2001年(nian)1月1日起(qi)施行(xing))

  目 錄

  第一章(zhang) 總則

  第(di)二章 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使用(yong)

 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

  第四章 附(fu)則(ze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推動(d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化、標準(zhun)化及其健(jian)康發展,使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(hui)作用(yong),促進各(ge)民族(zu)、各(ge)地區(qu)經濟文(wen)化交流,根據(ju)憲法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條 本法(fa)所稱的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是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。

 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,推行規范漢字(zi)。

 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(xi)和使(shi)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。

  國(guo)家為公(gong)民學習和使用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提供條件。

  地方各級人民政(zheng)府(fu)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,推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。

  第五條 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(you)利于(yu)維護國家(jia)主權和(he)民(min)族尊嚴(yan),有(you)利于(yu)國家(jia)統一和(he)民(min)族團結(jie),有(you)利于(yu)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(she)和(he)精(jing)神文明建設(she)。

  第(di)六條 國(guo)家頒布(bu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,管理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的社會應用(yong),支持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的教(jiao)學和科學研究,促進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的規(gui)范、豐富和發展。

 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事(shi)業(ye)做出突出貢獻(xian)的組織和個人。

  第八條 各民族都(dou)有(you)使用(yong)和發展(zhan)自己的(de)(de)語言文字的(de)(de)自由。

  少數民族(zu)語言文字的使用依(yi)據(ju)憲法(fa)、民族(zu)區域自治法(fa)及其他法(fa)律的有關(guan)規定。

 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使用

  第九(jiu)條(tiao) 國家機關(guan)以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為公務用語(yu)用字。法律另有規定的(de)除外。

  第十條 學(xue)(xue)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(ben)的(de)教育教學(xue)(xu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法律(lv)另有規定的(de)除外。

  學校及(ji)其他(ta)教育機構通(tong)(tong)過漢語文課(ke)程(cheng)教授普(pu)通(tong)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字(zi)(zi)。使用的(de)(de)漢語文教材(cai),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的(de)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一條 漢語文(wen)出版(ban)物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漢(han)語(yu)文出版物中(zhong)需要使用外國語(yu)言(yan)文字的(de),應(ying)當用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作必要的(de)注釋。

  第十(shi)二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以普通話為(wei)基本的播音用語。

 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(yan)為播音用語的,須經國務(wu)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。

  第(di)十三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(fu)務行業以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為(wei)基(ji)本的(de)服(fu)(fu)務用(yong)字(zi)。因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(fu)務需要,招牌、廣告、告示、標志牌等使用(yong)外(wai)國文(wen)字(zi)并同時使用(yong)中(zhong)文(wen)的(de),應當使用(yong)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。

  提倡公(gong)共服(fu)(fu)務(wu)行業以普通話為服(fu)(fu)務(wu)用語。

  第十四條 下(xia)列情形,應(ying)當(dang)以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為基本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:

  (一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
  (二)公共場(chang)所的設施用字(zi);

  (三)招(zhao)牌、廣告用字(zi);

  (四)企業事業組織名稱(cheng);

  (五)在(zai)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、說明(ming)。

  第十(shi)五(wu)條 信息處理(li)和信息技(ji)術(shu)產(chan)品中使用的(d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六條 本(ben)章(zhang)有(you)關規定中(zhong),有(you)下(xia)列情形(xing)的,可以使用方言:

  (一)國家(jia)機關的工(gong)作人員(yuan)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;

  (二)經(jing)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(men)(men)或省級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(men)(men)批準的播(bo)音用(yong)語;

  (三)戲(xi)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(shi)中需要使用的;

  (四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確需使(shi)用的。

 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(guan)規(gui)定中,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(bao)留或(huo)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:

  (一)文物古跡;

  (二)姓氏中的異體字;

  (三(san))書(shu)法、篆刻等藝術(shu)作(zuo)品;

  (四(si)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;

  (五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(yan)究中(zhong)需要(yao)使用的(de);

  (六(liu))經國務(wu)院有(you)關(guan)部門批準的特(te)殊情況。

  第十(shi)八(ba)條 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以《漢語(yu)拼音方案》作為拼寫和注(zhu)音工具。

  《漢(han)語拼音方案(an)》是(shi)中國人名(ming)、地名(ming)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(fa)的統一規(gui)范,并用于漢(han)字不(bu)(bu)便(bian)或不(bu)(bu)能使(shi)用的領(ling)域。

  初(chu)等教育應當進行(xing)漢語拼(pin)音教學。

  第十九(jiu)條 凡(fan)以普通話作(zuo)為(wei)工作(zuo)語言的崗位(wei),其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。

  以普通(tong)話作(zuo)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(yan)的播音員、節目主(zhu)持人(ren)和影(ying)視話劇演員、教師、國(guo)家(jia)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的普通(tong)話水平,應(ying)當分(fen)(fen)別達(da)到國(guo)家(jia)規(gui)定的等級標(biao)準(zhun)(zhun);對(dui)尚(shang)未達(da)到國(guo)家(jia)規(gui)定的普通(tong)話等級標(biao)準(zhun)(zhun)的,分(fen)(fen)別情況進行(xing)培訓(xun)。

  第二十條(tiao) 對外漢(han)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
  第三章 管理(li)和監督

  第二十一(yi)條(tiao) 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(hua)指導、管理監督。

  國務院(yuan)有關部門管(guan)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使(shi)用。

  第二(er)十二(er)條 地方語言(yan)文字(zi)工作部門(men)和(he)其他有(you)關部門(men),管理和(he)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使(shi)用。

  第二十三(san)條 縣級(ji)以上各級(ji)人民政府工商(shang)行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(men)依法對企業名(ming)稱、商(shang)品(pin)名(ming)稱以及(ji)廣告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進行管(guan)理(li)和監督。

  第二十(shi)四(si)條(tiao) 國務院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(deng)級(ji)標準。

 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、地名等專有名詞和(he)科學技術(shu)術(shu)語譯成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,由國務院(yuan)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或者其他(ta)有關部門組織審(shen)定。

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(you)關規定(ding),不按照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使用語言文(wen)字(zi)的,公(gong)民可以(yi)提出批評和(he)建議。

  本(ben)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(ding)的人(ren)員用語違反本(ben)法第二章有(you)關(guan)規定(ding)的,有(you)關(guan)單位應當(dang)對(dui)直(zhi)接責任人(ren)員進行批(pi)評(ping)教育;拒不改正的,由有(you)關(guan)單位作出處理。

  城市(shi)公共場所的(de)設施和招牌、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(er)章(zhang)有(you)關規定的(de),由有(you)關行政管(guan)理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予以警告,并督促其限期改正。

  第二十七(qi) 條違反(fan)本(ben)法規定(ding),干涉他人(ren)學習和使用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,由有關行(xing)政管理(li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并予(yu)以警告(gao)。

  第四章 附則(ze)

  第二十(shi)八條 本法(fa)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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